专题:2026年315金融投诉曝光台
来源:资管有道
前不久,资管有道曾深度解析过八菱科技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的1.7亿元存单质押纠纷案 ,该案因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、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引发,最终广发银行被判承担50%过错责任 。
这起案例当时引发热议,不少银行从业人员留言直呼难以理解 ,认为审查担保方股东会、董事会决议,只是给日常操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。
恰逢315金融合规成为行业关注焦点,日前 ,裁判文书网更新一则农行上海闵行支行二审判决书,又给出了更具警示性的答案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
天眼查APP,根据案号可知为农行上海闵行支行
该案中 ,农行闵行支行因未审查担保方内部决议,被认定为保证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,担保人仅担20%次要责任 ,银行上诉被驳回,二审诉讼费也由其全额承担 。
这两起判例传递出同一明确信号:担保业务中决议审查不是额外流程,而是司法认定银行是否善意、是否担责的核心依据。
01
3200万担保案终审:
未审决议,
银行自担80%损失
这起纠纷源于一笔3200万元商业汇票承兑业务。
2023年9月 ,农行上海闵行支行为企业承兑汇票,当时已设置抵押 、保证等多重担保措施,债权保障相对充分 。
但在2024年2月21日 ,汇票即将到期前一个月,银行突然与云南保山某公司补签《保证合同》,关键问题是:全程没有要求、没有审查该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。
汇票到期后 ,企业无力兑付,银行垫款后执行未果,转而起诉该担保人 ,还主张即便合同无效,对方也应承担50%赔偿责任。
法院最终认定: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,农行闵行支行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 ,不属于善意相对人,案涉保证合同自始无效 。
结合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担保人仅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20%,剩余80%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,农行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79224.15元也由银行全额承担,这起判决用明确的数字,划清了担保业务的合规红线。
02
裁判核心:
不审决议 ,
银行必然被认定为“非善意 ”
很多一线员工仍有困惑:已经核对了公章和法人身份,为什么还必须审决议?本案给出了最直白的解答。
一位律师向资管有道表示,《公司法》第16条是强制性规定 ,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,这并非企业内部流程,而是银行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。
在司法裁判中 ,决议是证明企业真实担保意思的核心凭证,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。
不审查决议 ,法院会直接推定银行“明知或应知越权担保”,认定其为非善意相对人,最终由银行承担主要损失。
所谓的“操作负担”,本质上是用一道小流程 ,规避银行可能面临的巨额资金风险 。
03
给一线的极简操作守则:
守住三条,
规避主责风险
结合农行与广发两起判例,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表示 ,可为银行一线员工梳理出最精简的实操准则。
一是凡涉及企业担保,必须先核决议,无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,一律不签保证合同、不办理相关担保手续。
二是警惕临期补签和事后增信,这类操作最易出现审查缺位,也是法院审理时的重点质疑对象 。
三是牢记责任比例底线:不审决议的后果已被判例明确 ,银行极可能自担80%损失,这是不可触碰的风控红线。
对银行而言,风控的核心是事前避免合同无效;对一线而言 ,最大的保护就是按规则审查 、按流程操作。
金融合规没有捷径,少走一步审查流程,可能就会错失绝大部分回款 。